【导语】:公租房申请条件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含),单身人士年收入不高于3万元(含),拥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申请公租房。
1、《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深建规[2017]4号)第六条规定:
(一)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
(二)在深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年限;
(三)申请人的配偶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人员;
(四)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人员须年满28周岁。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需要居住证或社保缴纳证明,但需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或者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金累计两年以上;
(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不需要居住证或社保缴纳证明;
(三)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不需要居住证或社保缴纳证明。但配偶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人员;
2、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3、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4、在本市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
5、持有《深圳市人才绿卡》人员;
6、符合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的外省市来深工作人员。
申请条件
1、本市户籍: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单身人士: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3、家庭:申请家庭为两人及以上家庭,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应当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4、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含)以上。
6、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困难残疾人;或者是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级重度残疾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以上)的居民。
受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是指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管理的简称,指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计划并采取各种措施,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租赁住房保障的活动。
受理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和建设局。
市住房和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受理地址
1、市内各区受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五路55号西丽花园A座1楼政务中心窗口(交通指引:地铁1号线到西丽站,出站后步行约200米,乘坐出租车到文心五路55号西丽花园A座一楼政务中心,出租车上不了13路公交车,再步行约100米即可到达);
2、港澳居民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二街16号华富大厦三楼政务大厅;
3、港澳居民居住证受理点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大道168号粤海街道办事处办公楼;
4、深汕特别合作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惠阳区龙海三路与龙飞一街交汇处龙海大厦四楼政务大厅。